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取得高水平创造性成果,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勤勉治学,为国家培养造就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优秀人才,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立石河子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奖”及“优秀学位论文指导奖”。
第二条为做好石河子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三条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条件: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学位论文符合各学科的学术规范,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4.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均为“良好”以上;
5.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在85分以上;
6.提出申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以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含2篇)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著;或在SCI、EI(不包括会议论文)、SSCI、CSSCI等检索收录期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提出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除达到《石河子大学关于博士、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外,还需在SCI、EI(不包括会议论文)、SSCI、CSSCI等检索收录期刊再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公布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中,SCI期刊1区(最高区)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研究生发表论文作者署名的具体要求参照《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7.申请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见刊。
第三章评选组织
第四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工作采取学科、学院、学校三级审核的方式。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的初审及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1.部署每年具体的评选工作;
2.组织专家审定工作;
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5.公布评选结果,对入选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予以表彰;
6.负责组织自治区优秀学位论文和向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优秀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五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评选年份的上一学期获得石河子大学授予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前一个学年度内获得学位者的学位论文,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八条优秀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个人申请、学科推荐、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产生。其程序如下:
1.研究生个人申报;
2.学位点推荐:各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本学科优秀学位论文;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分委员会对本学科范围内各学位点推荐的优秀学位论文进行评议,确定人选;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根据学院推荐意见采用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含三分之二),确定为我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第五章异议
第九条为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和维护科学道德。优秀科学学位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由各学院进行公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研究生处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异议。
第十条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研究生处将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者的单位、姓名需要保密的,请在异议材料中注明,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的论文,不列入批准论文的名单。
第十二条对已批准的优秀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表彰
第十三条在每年度研究生毕业典礼上表彰“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单位主持编纂并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