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证和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我校授予学位的有关要求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对我校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应发表的学位论文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学位论文数量和层次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发表学位论文的要求:
1.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至少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学位论文或在EI收录期刊上(不包括会议论文)发表2篇学位论文;
2.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发表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在SSCI收录刊物上发表1篇学位论文;
(2)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学位论文;
(3)在EI收录期刊上(不包括会议论文)发表2篇学位论文;
(4)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发表1篇学位论文。
(二)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发表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在SCI、EI(不包括会议论文)、ISTP、SSCI、CSSCI等检索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位论文;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包括石河子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和石河子大学学报(哲社版))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位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
(三)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公开正式刊物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位论文或其项目(产品)设计、调研报告、文学艺术作品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其中国家级奖排名前六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前二位;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得专利号),排序前两名。
第二条学位论文发表的具体说明
1.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要求发表学位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石河子大学”,且为在学期间(指正式入学之日后)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发表论文作者署名要求如下:自然科学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人文社科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均可。申请人发表的学位论文必须与其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发表学位论文的署名单位一般应为“石河子大学”;若署名单位为本人工作单位,则必须显示出“石河子大学”的有关信息。其成果应是获得入学资格(或通过资格审查)之后取得的成果。
3.“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单位主持编纂并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研究生发表的学位论文,以期刊出版当年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4.研究生若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如《Nature》、《Science》发表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学位论文,其它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5.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在《人民日报》与《光明日报》的理论、学术版面发表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摘者,可视同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其中《新华文摘》摘要论文,可视同CSSCI源刊论文(转载刊物与原发刊物之文章只计一项,不重复计数)。
6.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国家发明专利(已获得公开号,排序前3名),可代替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
7.鼓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委员会(交叉学科)提出并执行比本文件要求更高的标准。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发表学位论文要求高于上述标准的学科专业,或某些对专业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学科专业等,按所在学院、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学位论文认定方式与程序
研究生在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前必须发表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并在提出学位申请的同时提交发表论文刊物的原件和封面、目录、学位论文全文及版权页的复印件,并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学生发表论文”一栏及时录入。各学院要指定专人对研究生发表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查,汇总审查结果,将符合要求的人员名单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研究生处对各学院的审查结果进行复审或抽查,对符合要求的研究生批准其学位申请。
第四条学位论文未正式发表的处理意见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答辩资格审查时未正式发表学位论文,但已有接收函并有版面费发票的,由个人和导师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可以先送审论文,评阅通过的可以组织答辩,答辩通过颁发毕业证书,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位授予问题,但学位证书由研究生处暂时保管,待正式发表学位论文完全符合条件后,再发给本人。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答辩资格审查时未正式发表学位论文,但已有接收函并有汇款发票的,由个人和导师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可以视为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可进入论文评阅及答辩阶段。有接收函并有汇款发票者,其发表学位论文在毕业后一年内必须见刊,学校将对此进行审查、确认。
其余情况不予受理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五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入学的博士研究生;2012年9月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