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学位〔2016〕27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涉密研究生的确定和管理
(一)涉密研究生的确定
1.本办法所称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学、科研项目、任务等工作或者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较多国家秘密事项的在读研究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得确定为涉密研究生。
2.涉密研究生的确定,应在研究生开展涉密内容研究或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确认,经所在学院分委会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并与所在学院分委会签订保密协议。
(二)涉密研究生的管理
1.所在学院分委会应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数量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涉密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确需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应由导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分委会审核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2.涉密研究生的导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涉密研究生所在学院分委会应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个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
4.涉密研究生的出入境证件应由所在学院分委会统一保管。对拟出国(境)的涉密研究生,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确认,经所在学院分委会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审批。涉密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境)的,所在学院分委会应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签订出国(境)保密承诺书。涉密研究生应当在返回后一周内,将其出入境证件交由所在学院分委会统一保管,并书面报告出国(境)期间保密规定执行情况。
5.涉密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布本人相关科研工作信息,必须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分委会审核,最终由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公开发表或公布。
6.涉密研究生因毕业、涉密工作结束等原因不再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所在学院分委会应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载体,掌握其就业、去向等相关情况,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上述手续办理完结,涉密研究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7.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导师和所在学院分委会应及时纠正与处理;对不适合继续进行涉密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终止其参与涉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涉密学位论文的确定与管理
(一)涉密学位论文确定
1.本办法所称涉密学位论文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的导师原则上应当是涉密人员。
2.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主要内容或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开题前,导师和研究生必须根据所执行科研项目的密级定密;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和内容等属于自发研究,没有涉密科研、生产项目或任务支撑,相关内容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确需定密的,开题前应当按照要求,向所在学院分委会提出学位论文定密申请(内容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并报研究生处审核。
研究生处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有关规定,对学位论文的定密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校级定密责任人或有相应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学校根据该涉密研究领域的保密条件保障和人才培养能力决定是否批准。
3.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更。
4.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标志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
(二)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1.涉密学位论文的起草、研究、实验、存储等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涉密内容的撰写及修改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所在学院应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使用统一购置、分类、编号、登记的涉密和存储介质。严禁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及私人所有的存储介质处理涉密内容。
2.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过程以及开题、中期检查、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审核等环节的有关工作,都需要按照国家对涉密活动的有关要求进行。
3.涉密学位论文的打印、复印和装订等制作过程要符合保密要求。涉密学位论文的送审应当按照国家对涉密学位论文送审及回收的有关要求进行。
4.涉密学位论文未解密公开前,不得对外公开。保密期满后,如需对外公开,所在学院分委会应对该涉密学位论文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并报研究生处审核,满足解密条件并履行解密手续后,方可对外公开。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限内,有关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分委会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后可以按规定程序查阅。
5.涉密学位论文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有关规定解密后,可以公开的应按要求分送校图书馆、科技情报中心或国家图书馆。
第三条涉密研究生的权益保障
1.所在学院分委会应事先告知涉密研究生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措施依法维护涉密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2.对涉密研究生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培养单位应制定专门的成果考核办法,并在评奖评优方面给予政策保障。
3.所在学院分委会要为涉密研究生提供履行保密义务所需的涉密场所、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四条附则
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